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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
●慈濟臍帶血庫的收案條件:
協助孕婦接生醫院、接生醫師願意協助收集臍帶血。
慈濟臍帶血的問答
問:捐贈者若捐出臍帶血後,往後本身或自已的親人有需要使用時,那她能不能使用自身的臍帶血? 答:慈濟臍帶血庫捐推動的是無償捐贈(沒有提供任何代價給捐贈者),亦不需向捐贈者索取任何儲存、處理費用,但並非為捐贈者免費儲存。一旦同意捐贈後,即表放棄臍帶血所有權,未來將沒有權利取回自己的臍帶血,往後本人或親屬間若是有需要臍帶血做移植與治療,將沒有優先權使用您所捐贈臍帶血,仍與需求者ㄧ般,須由衛生署核可的移植醫院主治醫師向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行政組申請臍帶血配對,且配對資料均保密。
●慈濟臍帶血庫的收案條件:
協助孕婦接生醫院、接生醫師願意協助收集臍帶血。
1. 婚姻狀況:
正常婚姻情形(如:法定婚姻)非近親結婚。
2. 健康狀況:
懷孕前
本人
1.孕婦年齡若≧34足歲,需檢具羊水檢查報告。
(小於34歲的捐者,如經醫師建議需進一步做羊水報告者,也請附上羊水檢查報告!)
2.無血液傳染性疾病:如B型肝炎、C型肝炎帶原者。
3.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輸血、手術、刺青、身上穿洞…情形者。
4.孕婦無重大疾病史(如:癌症、癲癇、危及日常生活作息之遺傳性疾病…)。
5.無死胎、死產情形。
6.流產:無因胚胎萎縮、形成不良施行人工括除或自然流產次數超過2次及懷孕週數超過12週(含12週)以上而流產、死胎者。(墮胎除外)
7.曾有手術或相關內分泌、婦科疾病時請提供證明文件(如:診斷書、病理報告…等)。以降低受移植病患之風險。
8.胎兒三等親之間無血液疾病(如:地中海型貧血…)、遺傳性自體免疫性相關疾病(如:紅斑性狼瘡、僵直性脊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自體免疫性疾病)。
9.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出國前往(瘧疾)疫區。
10.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個月內無出國至非(瘧疾)疫區。
(小於34歲的捐者,如經醫師建議需進一步做羊水報告者,也請附上羊水檢查報告!)
2.無血液傳染性疾病:如B型肝炎、C型肝炎帶原者。
3.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輸血、手術、刺青、身上穿洞…情形者。
4.孕婦無重大疾病史(如:癌症、癲癇、危及日常生活作息之遺傳性疾病…)。
5.無死胎、死產情形。
6.流產:無因胚胎萎縮、形成不良施行人工括除或自然流產次數超過2次及懷孕週數超過12週(含12週)以上而流產、死胎者。(墮胎除外)
7.曾有手術或相關內分泌、婦科疾病時請提供證明文件(如:診斷書、病理報告…等)。以降低受移植病患之風險。
8.胎兒三等親之間無血液疾病(如:地中海型貧血…)、遺傳性自體免疫性相關疾病(如:紅斑性狼瘡、僵直性脊椎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自體免疫性疾病)。
9.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年內無出國前往(瘧疾)疫區。
10.自登記捐贈臍帶血日期前一個月內無出國至非(瘧疾)疫區。
夫妻雙方
1.無性聯遺傳相關性疾病(如:蠶豆症...)。
2.無罹患免疫不全疾病、性病 (如:HIV、梅毒)。
3.直系親屬中無養子、養女等情形。
2.無罹患免疫不全疾病、性病 (如:HIV、梅毒)。
3.直系親屬中無養子、養女等情形。
懷孕期間
1.此胎非代理孕母情形。
2.此胎非人工受孕情形。
3.此胎非多胞胎情形。
4.無抽煙、酗酒、嚼檳榔、藥物濫用、吸食或使用毒品情形。
5.無危及產婦妊娠安危之臨床病徵。
6.無感染、發燒至38℃等情形。
7.懷孕期間若有服用藥物(請提供完整藥單)。
8.無妊娠合併症(如:前置胎盤、妊娠毒血症、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等)。
2.此胎非人工受孕情形。
3.此胎非多胞胎情形。
4.無抽煙、酗酒、嚼檳榔、藥物濫用、吸食或使用毒品情形。
5.無危及產婦妊娠安危之臨床病徵。
6.無感染、發燒至38℃等情形。
7.懷孕期間若有服用藥物(請提供完整藥單)。
8.無妊娠合併症(如:前置胎盤、妊娠毒血症、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等)。
待產期間
1.妊娠生產週數需滿36週。
2.破水距生產時間不可超過24小時,以減低臍帶血受感染率。
3.無妊娠合併症(如:妊娠毒血症、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等)。
4.無感染、發燒至38℃等情形。
5.胎兒無呼吸窘迫或羊水中無胎糞。
6.胎盤需完整無破碎、無發炎...等情形。
7.臍帶長需大於10公分。
2.破水距生產時間不可超過24小時,以減低臍帶血受感染率。
3.無妊娠合併症(如:妊娠毒血症、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等)。
4.無感染、發燒至38℃等情形。
5.胎兒無呼吸窘迫或羊水中無胎糞。
6.胎盤需完整無破碎、無發炎...等情形。
7.臍帶長需大於10公分。
●準備文件:
1. 孕婦健康手冊(孕婦過去孕產史、健康履歷表…等)。
2. 「初次產檢紀錄」:檢驗科血液檢驗報告主要項目──請檢附正式檢驗報告!白血球、紅血球、血紅數、血球容積比、平均紅血球體積、血小板、血型、RH因子
3. 「初次產檢紀錄」:檢驗科血清免疫檢驗報告項目──請檢附正式檢驗報告!梅毒血清反應、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
4. 「例行產檢複查紀錄」:核醫科放射免疫分析檢驗報告主要項目──請檢附正式檢驗報告!梅毒血清反應、德國麻疹抗體、B型肝炎表面抗原、B型肝炎e抗原
5. 若孕婦年齡≧34足歲,需檢附完整的羊水檢查報告(需包含染色體圖及分析表)。
注意:小於34歲的捐者,如經醫師建議需進一步做羊水報告者,也需附上羊水檢查報告!
注意:小於34歲的捐者,如經醫師建議需進一步做羊水報告者,也需附上羊水檢查報告!
6. 懷孕期間如有服用藥物者,請檢附藥單。
7. 與其他相關檢附報告(如:與婦科/內分泌相關手術之病理報告...等),以降低受移植病患之風險。
●聯絡方式:
大台北地區(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市、新竹縣市及澎湖地區)
02-27760111轉2894~2899(共六線)
106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17巷7弄35號
大台中地區(台中縣市、苗栗縣市、彰化縣市、南投縣市)
04-23054073轉250或258
403台中市民權路314巷2號
雲嘉南區(雲林、嘉義)
05-2648000轉5105
622嘉義縣大林鎮民生路2號
台南縣市
06-2792999轉 9
717台南縣仁德鄉仁義路222號
高屏地區(高雄、屏東縣市)
07-3987667轉1302或1305
807高雄市三民路自由一路320巷2號
東部地區(宜蘭、花蓮、台東縣市)
03-8561825轉3359或3707
970花蓮市中央路三段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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